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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贩卖毒品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8********,壮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 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其位于忻城县*镇*村*屯*号的家中楼下将200元钱的毒品贩卖给樊某甲。 

(2)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其位于忻城县*镇*村*屯*号的家中楼下将100元钱的毒品贩卖给樊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雅娟

检察官助理:岑人鑫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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