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7〕150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2017年3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罚金1000元。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与梁某某经过电话联系后,在兰州市**区**新村“**苑”**区大门口,以300元的价格欲向梁某某出售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樊某某处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欲向梁某某贩卖的海洛因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海洛因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刑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蓉、李小东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