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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身份证号码6104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昆山市**电子有限公司编程工程师,住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中心**栋**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号)。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百度网盘以人民币39元的价格向南京市秦淮区居民夏某某出售视频文件51个。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有46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827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11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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