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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5********,汉族,小学毕业,司机,住三门峡市**示范区**路街道办事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5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M*****水泥罐车,到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路**佳苑**标段工地送水泥,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蹲在工地上划线的工人晁某甲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晁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胸腹腔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樊某某、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砼业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8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樊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游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晁某乙、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出警经过、急救病历等;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 宁

检察员:张 力

2020年4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示范区**路街道办事处**村**组**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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