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兰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现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荔天宏,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甘A*****号福特牌小轿车到兰州市西固区南山路**汽车修理厂送汽车配件,在该厂维修车间门口遇到该厂汽车修理工魏某某,二人戏耍,被害人魏某某拦在樊某某驾驶的车辆前不让通行,后魏某某坐在樊某某驾驶的车辆引擎盖上,樊某某驾驶车辆向前行驶,魏某某从车辆引擎盖上摔下头部着地。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5月11日11时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樊某某支付医药费11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通知书、强制措施情况、情况说明。
2证人蒋某某、杨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
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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