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铜川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民身份号码410326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系该村村民,个体经营户。该樊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从河南省洛阳市**县**乡的“****酒业有限公司”采购大量假冒西凤酒,后由其在“拼**多多”购物平台注册的“**酒香酒业批发”网店对外出售,并根据网店订单通过德邦快递将假冒西凤酒售往全国各地。该店网上销售假冒西凤酒涉及全国27个省市及我省各地市,交易订单数27766笔,售出35781箱,销售额4055484.7元,退款284993元,平台扣款89979元。公安机关根据网上销售记录发起全国线索核查,对网上购买假酒的消费者进行核查取证,合计完成核查658笔,销售金额为104573.94元;在抓捕现场当场查获假冒西凤酒40余箱,市场销售价值13012元。该樊销售的西凤酒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西凤酒。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线索汇报;证人证言;搜查证及扣押的物证;辨认笔录;鉴定证明表;网络销售电子数据、物流交易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抓获经过;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能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2万元,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樊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菊玲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零材料20页,光盘10张。

3.随案移送涉案款12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