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9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7月28日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6日,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樊某某将一支MP7型枪支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折抵之前向王某某购买的莫辛-纳甘型枪支中的部分价款。
2.同年11月份,被告人樊某某将一支“G18”型枪支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海买家管某某。
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扣押其到疑似枪支共计15支,经鉴定其中7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检查笔录、证人管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勘验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其中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715800****。
3.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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