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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樊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336张、北京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63张、北京市税务局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437张,并以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大厦,后民警将上述发票起获。经鉴定,上述836张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樊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发票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3.证人证言:董某等三人证言;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非法出售发票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瑶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提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陈娟,联系方式15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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