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1日被蒲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强制医疗中心。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因其妻死于艾滋病及自己感染艾滋病,遂对生活失去信心,欲通过制造爆炸装置报复艾滋病患者,以引起政府对婚前艾滋病检查的重视,便通过互联网搜索学习相关爆炸的知识,并于2020年5月初开始购买硫磺、氯化钾、白酒、木炭、火柴、无水碳酸钠、硫酸钾、礼炮(筒)等原材料在其位于蒲城县迎宾路与红旗路十字约100米的电动工具店内制造爆炸物及装置。2020年5月15日19时许,县公安局在其经营的电动工具店内现场查获成品爆炸装置一个及部分爆炸装置半成品。在现场第三间杂物间发现(命名为4号)的三个瓶装黑色粉状物,其中红盖透明瓶装内装黑色粉状物,净重1647.35克;外标签为“硫酸钾”瓶装黑色粉状物净重:709.55克;外标签为“氯化钾”瓶装黑色粉状物净重:739.85克,总净重为:3096.75克。经鉴定4号黑色粉状物为黑火药。在现场第三间杂物间内发现绿色塑料盘中装有黑色粉状物(命名为8号),净重:3060.74克。经鉴定8号黑色粉状物为烟火药。经聘请专家对被告人樊某某制造的疑似爆炸装置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爆炸装置采用电点火方式或者引线方式分开点火或两种方式同时点火均可引燃爆炸装置,以燃烧为主伴随爆炸,属于爆炸装置。黑火药TNT当量为1238.7克,爆炸装置一个18管TNT当量为1427.04克,其他烟火药的TNT当量为4235.63克,总当量为6901,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为报复社会蓄意制造储存爆炸物及爆炸装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20年8月3日

附项: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强制医疗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