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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非法拘禁案)_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街**人,农民,捕前住本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秦某某与段某某、柳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2018年1月13日,秦某某(已判刑)带领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已判刑)开车将段某某带至原平市滨河公园问索要欠款,并将其带至宜家酒店408房间,1月14日,柳某某也被秦某某带至该宾馆。从1月14日至1月17日期间,秦某某安排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看住二人,直至秦某某与柳某某、段某某签订“宅院买卖合同”及一张四十万元的“收条”之后才让二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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