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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湖北省枣阳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委会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现住湖北省枣阳市枣阳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委会**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在其分管湖北省枣阳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委会信访维稳工作期间,雇佣李某甲(另案处理),再由李某甲组织、雇佣李某乙(已判决)等人,将进京信访人员丁某某、胡某甲带离北京并非法拘禁:

1.2018年3月4日,李某乙应李某甲要求,驾车将丁某某从北京带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岭湾**栋**单元**室内,伙同他人(真实姓名不详)对丁某某进行看管,3月6日驾车将丁某某送回原籍。

2.2018年3月15日,李某乙应李某甲要求,驾车将胡某甲从北京带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岭湾**栋**单元**室内,伙同他人(真实姓名不详)对胡某甲进行看管,至2018年3月22日,李某乙随同李某甲驾车将胡某甲放至河南省郑州市火车站附近。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丁某某、胡某甲陈述,证人邓某某、胡某乙证言,辨认笔录,车辆轨迹信息 ,枣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销凭证,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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