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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樊某某(绰号“蚂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街**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樊某某自述1995年左右,通过小广告在宜良县城购买了一支“松鼠”牌制式猎枪,1996年1月份,在昆明圆通山购买了铜壳子弹、火药等物品配枪使用,1996年到2011年所购买的枪支等物品一直放在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街**巷**号,之后存放在宜良县**街道办事处**路**号。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到宜良县**路**号房屋进行搜查,在二楼卧室床头柜旁边的隔断柜的底下缩拉门里查获该制式猎枪、子弹12颗、铁砂1袋,三楼客厅内查获枪管通条1条。经鉴定,该制式猎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材料、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杨某某、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弹药鉴定书及告知;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不具备持枪资质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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