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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樊某某,曾用名樊,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告人樊某某花30余元从勉县**镇**村一商店内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枪支带一个黑色肩带,枪托为红色。

近年来公安机关多次宣传公民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并督促持有枪支的村民主动上缴枪支,被告人樊某某想着留着枪还能吓唬下野物,保护庄稼不受侵扰,就没有上缴。

2020年1月1日,勉县公安局长沟河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并于当日依法从樊某某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

2020年2月3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管制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自胆

 2020年4月27 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2册、举证质证提纲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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