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4********,汉族,高中文化,九江市**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号**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浔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濂溪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许,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接举报后在九江市濂溪区**苑**栋**单元楼下将被告人樊某某抓获。后民警在樊某某位于**苑**栋**单元**室的住处冰箱内查获一容量为1L的康师傅茉莉蜜茶饮料瓶,瓶内装有黄色液体(经称重,净重341.32克)。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检材(黄色液体)中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5.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341.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吕朝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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