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2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附**号**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辖,并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号房屋内将被告人樊某某抓获,并当场在樊某某身上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称量,前述毒品净重共计18.77克。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物证;
2.樊某某户籍信息、涉案毒品封存照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人身检查、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
7.抓获樊某某并对毒品进行搜查、扣押、封存等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樊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樊某某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毒品部分送检,剩余扣押于遵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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