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2********,瑶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江永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在明知其购买的蜘蛛系洪都拉斯卷毛蜘蛛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6日在淘宝“小伍爬宠”店以35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洪都拉斯卷毛蜘蛛,于2018年9月8日从QQ爬友司某某处购买了2只洪都拉斯卷毛蜘蛛,购买后樊某某将3只蜘蛛饲养在家,经鉴定,樊某某饲养的3只蜘蛛活体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所列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蜘蛛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所列物种洪都拉斯卷毛蜘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志林
检察官助理:李亚姣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联系方式:134693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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