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5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间,被告人樊某某发现其种植的菜籽被鸟类破坏严重,遂到易门县大农贸市场购买了两张捕鸟网,并将捕鸟网架设在位于易门县**街道**箐下村自家田地边对野生鸟类进行猎捕,直至2020年4月15日易门县**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案遂案发。经查,樊某某架设的捕鸟网猎捕到1只野生鸟类动物,发现该鸟死亡,樊某某未做任何处理。经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鸟类死体为鸮形目鸱鸮科角鸮属领角鸮,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15000元。
2020年4月16日,在民警初查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某积极配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领角鸮死体一只、捕鸟网两张;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梁某某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青青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61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领角鸮死体一只、捕鸟网两张),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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