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8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樊某某、祝某某(另案处理)夫妇共谋在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小峰寺大桥旁堂子堡湾其庄稼地设置捕鸟网具后,祝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张长9.88米、宽约5米、网目尺寸为5厘米的胶丝网,由樊某某使用竹竿将该网固定在自家油菜地旁的土坡处,在长寿区全区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的情况下,使用该网猎捕鸟类。
至2020年4月26日被查获,被告人樊某某所设置的网具共捕获猫头鹰1只、灰椋鸟3只、白颊噪鹛1只、乌鸫1只。前述鸟类均被依法扣押,其中猫头鹰与1只鸟类在送检途中死亡、其余4只鸟类在扣押前已死亡。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猫头鹰系长耳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涉案白颊噪鹛、灰椋鸟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禁猎区禁猎期通告、辨认工具及鸟类照片、网具认定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若缴纳生态修复金,可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济
检察官助理:李 欢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长寿区**镇**街**号附**号**,联系电话1810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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