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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樊*,男,1989年4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北关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樊*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袁**分多次借款66万元,约定年底归还,到期后多次催要,其拒不偿还,后将其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到执行环节仍未履行,后法院查询到其银行卡内有大额交易记录及余额9900余元,法院将其银行卡冻结,另樊*跟着其母亲做服装生意,每月收入4000余元,樊*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供述; 2、证人袁**证言; 3、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樊*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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