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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张某甲等赌博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9月16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郎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雷,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76071103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校小区5号楼2单元103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园建街二厂814栋2单元401室)。1992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街**楼**单元**室)。1993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2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镇**社区**小区**组)。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小区**号楼**号门**彩票站(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社区**委**组)。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村**组)。2002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郎某甲、田雷、陈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霍某某、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樊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郎某甲四人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商议以营利为目的,按照“福彩3D ”玩法为标准组织黑彩赌博活动,被告人樊某甲负责与参与黑彩赌博人员交易赌资,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管理赌资,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接收赌博人员的黑彩报号并统计输赢,被告人郎某甲负责接收部分下线赌资以及将盈亏赌资送往张某甲处,赌资盈利由三家均分,被告人樊某甲和郎某甲夫妻一份、张某甲一份、李某甲一份。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樊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郎某甲组织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高某甲、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霍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高某乙(另案处理)参与黑彩赌博,赌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3,290,571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家中通过微信组织黑彩赌博,向被告人李某甲报黑彩号码,与被告人樊某甲交易赌资,被告人陈某某下线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另案处理)、崔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祝某某(另案处理)向陈某某报黑彩号码。被告人陈某某与下线交易赌资金额人民币1,612,953.21元。具体如下:1.马某某通过微信及现金的方式交易赌资人民币370,363.21元。2.张某丙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575,780元。3.崔某甲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交易赌资人民币268,852元。4.张某丁通过现金及微信方式交易赌资人民币395,458元。5.祝某某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马某某组织黑彩赌博,下线孙某甲(另案处理)、张某戊(另案处理)、张某己(另案处理)、陶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童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通过微信向马某某报黑彩号码。被告人马某某与下线交易赌资人民币1,031,665.52元。具体如下:1.孙某甲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365,780元。2.张某戊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227,124.72元。3.张某己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33,463.8元,并通过银行卡转账赌资人民币18,000元。4.陶某某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219,351元。5.徐某某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37,946元。6.童某某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130,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和他人组织黑彩赌博,向被告人李某甲报黑彩号码,组织黑彩赌博赌资人民币801,156元。具体如下:一、被告人张某乙和尹某某组织黑彩赌博,二人约定盈利张某乙占七成,尹某某占三成。张某乙和尹某某的下线为候某某(另案处理)、高某乙(另案处理)、郎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四人分别通过QQ软件向尹某某报黑彩号码。被告人尹某某与下线交易赌资人民币388,134元。具体如下:1.候某某通过微信与尹某某交易赌资人民币130,391元。2.高某乙通过微信与尹某某交易赌资人民币20,000元。3.郎某乙通过微信与尹某某交易赌资人民币37,743元。4.王某乙与尹某某现金交易赌资人民币约20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告人杨某甲、孙某某(另案处理)组织黑彩赌博,三人约定盈利均分。王某丙(另案处理)向孙某某报黑彩号码,孙某某再告知张某乙与杨某甲,孙某某与王某丙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213,022元、现金交易赌资人民币200,000元,共计交易人民币413,022元。

被告人杨某甲还与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黑彩赌博,二人约定盈利杨某甲占二成,张某甲占八成。杨某甲在明知被告人丁某某有其他下线的情况下接收丁某某黑彩报号,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329,600元,支付宝交易赌资人民币224,400元,现金交易赌资人民币4万元,银行卡汇款交易赌资人民币200,000元,共计人民币794,000元。综上,被告人杨某甲组织黑彩赌博交易赌资共计人民币1,207,022元。

被告人丁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家中通过微信组织黑彩赌博,通过微信分别接收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黑彩号码。被告人丁某某组织黑彩赌博交易共计人民币211,870.51元。具体如下:1.赵某某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26,542.5元。2.李某乙通过微信与丁某某交易赌资人民币79,001元。3.王某丁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79,302.01元。4.张某丙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22,025元,并现金交易赌资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霍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家中组织黑彩赌博,向被告人李某甲处报黑彩号码,被告人霍某某同下线姜某甲(另案处理)、崔某乙(另案处理)、信某某(另案处理)交易赌资人民币346,034.88元。具体如下:1.姜某甲通过QQ软件向霍某某报黑彩号码,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38,000元,现金交易赌资人民币70,000元。2.崔某乙通过微信向霍某某报黑彩号码和交易赌资人民币213,009. 88元。3.信某某通过微信向霍某某报黑彩号码和交易赌资人民币25,025元。

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被告人樊某甲从事黑彩赌博,通过自己微信帮助樊某甲与被告人高某甲交易赌资人民币374,662元,包括通过微信转移284,662元,通过银行转帐人民币90,000元。

被告人高某甲组织黑彩赌博,在被告人李某甲处报黑彩号码,被告人高某甲的下线张某丁(另案处理)、姜某乙(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祖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樊某乙(另案处理)分别通过微信把黑彩号码报给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与下线交易赌资人民币233,243.84元。具体如下:1.张某丁与高某甲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13,961.44元,并仍欠高某甲赌资人民币20,000元。2.姜某乙与高某甲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90,420元。3.曹某某与高某甲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3,200元,且仍欠高某甲赌资人民币11,000元。4.祖某某与高某甲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45,062.4元,且仍欠高某甲赌资人民币11,000元。5.冯某某与高某甲赊账进行赌资交易,结算后欠高某甲人民币20,000余元。6.樊某乙与高某甲通过微信交易赌资人民币2,600元,且仍欠高某甲赌资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田雷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家中通过微信组织黑彩赌博,下线杜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分别通过微信向田雷报黑彩号码。被告人田雷与下线交易赌资人民币1,677,216元。具体如下:1.杜某某通过微信与田雷交易赌资人民币479,290元。2.杨某乙通过微信与田雷交易赌资人民币997,926元。3.李某乙通过微信与田雷交易赌资人民币200,000元。

经侦查,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樊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丁某某、霍某某分别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乙、杨某甲、尹某某分别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田雷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樊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郎某甲、田雷、陈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霍某某、高某甲、丁某某、郭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李某甲记账单、QQ软件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截图;

2.证人高某乙、杜某某、姜某甲、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郎某甲、田雷、陈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霍某某、高某甲、丁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会计司法鉴定审查报告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郎某甲、田雷、陈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霍某某、高某甲、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被告人樊某甲实施聚众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转账帮助,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樊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郎某甲、陈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霍某某、高某甲、丁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田雷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423

附:

    1.被告人樊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郎某甲、田雷、陈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霍某某、高某甲、丁某某被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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