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西安**学校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路**小区**楼**,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咸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号,现住蒲城县**路**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于2013年6月经西安市民政局登记成立,办学地址为西安市枫丹白露苑别墅区C16,被告人樊某甲系**学校法定代表人。上海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复准予开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发放贷款;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由重庆两江新区金融发展局批复同意开业,其经营范围包括限定在重庆市以外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方式线上开展各项贷款业务。
2016年9月,樊某甲与重庆**公司、上海**公司签订《百度信贷产品合作贷款款项支付协议》,约定**学校作为百度信贷产品的指定合作商户之一,应鼓励学员通过使用百度信贷产品购买其服务并负责提供、核实借款人相关信息,上海**公司及重庆**公司在审核同意贷款申请后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学校,明确**学校及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百度贷款产品进行套现或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任何欺诈行为。2016年10月开始,樊某甲采取向部分学生承诺免费培训、介绍工作等方式,欺骗学生以在**学校培训缴纳学费为由向重庆**公司、上海**公司申请贷款。2017年下半年,樊某甲又与被告人杨某某合谋,杨某某以咸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招生后通过**学校贷款渠道申请贷款,樊某甲在**学校并未给贷款人提供培训的情况下,以贷款人在**学校学习的名义欺骗小额贷公司申请贷款,还编造理由要求贷款人谎称在**学校培训欺骗小额贷公司的回访调查。经鉴定,截止至2020年3月29日,樊某甲通过116名贷款人共骗取贷款本金共计2389198元,未偿还贷款本金共计1355675.20元,其中杨某某招生64名,贷款本金共计1267200元,未偿还贷款本金共计804375元。2019年6月20日,樊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杨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樊某甲亲属代其退赃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申请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批复文件、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信息通知书、百度信贷产品合作贷款款项支付协议、诚信公平交易保证书、保证协议、免责协议、培训合同、退款说明等
2.证人田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审计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杨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樊某甲有自首情节,退赔部分赃款,建议判处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佳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甲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杨某某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七册,光盘六张,审计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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