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樊某甲,女,苗族,高中文化,无业,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6********,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郑维专,男,贵州维专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32000910728898。
被告人杨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7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道真县**镇**社区**步行街**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任勇,男,贵州维专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3201710329017。
被告人樊某乙,男,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0********,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号附**号,2007年11月7日因聚众斗殴罪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曾国德,男,重庆升华(道真)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3201610302883;勾敏霞,女,重庆升华(道真)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32019110940。
被告人夏某某,男,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4********,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2007年12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翁静,女,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执行证号:1203201811049182。
被告人韩某甲,男,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8********,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中学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8********,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石兴,男,重庆升华(道真)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C20115203251958;韩尚,男,重庆升华(道真)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6********,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孟光发,男,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C20135203250226
被告人王某某,男,仡佬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0********,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乡**村,2012年7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仡佬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4********,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乐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乙,男,仡佬族,专科文化,职业务工,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2********,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站旁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苗族,初中文化,职务务工,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3********,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维杰,男,仡佬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广场**栋**层**号,1998年11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赵廷友,男,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3220121063337。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杨某甲、樊某乙、夏某某、杨某乙、陈某某、韩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张某甲、韩某乙、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郑维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樊某甲、杨某甲、樊某乙、夏某某、韩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开设赌场罪
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樊某甲弟弟樊某丙从李某甲处租得**镇**社区“**”小区**号房用于日常居住,租房期限两年。期间因樊某丙招待朋友,由樊某甲帮忙煮饭,为方便整理房间卫生,被告人樊某甲持有该租房钥匙一把。至2018年,被告人樊某甲见房间空着,又因无固定职业及经济来源,便产生开设赌场进行营利的想法。2018年年初至2019年5月份,先后添置三台麻将机、宾王牌纸牌若干,在该房间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樊某甲用高额工资聘请被告人杨某甲参与赌场的日常管理活动,同时在“**”小区607号房安装防盗门、视频监控对赌场周围进行监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开设赌场期间有李某乙、冯某某、李某丙、涂某某、杨某丙、韩某丙、程某某、冉某甲等四十余人,以打50元至300元不等的麻将、100元至300元的“扎金花”、100元至500元的“三同花”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樊某甲、杨某甲对每桌赌博人员根据赌注大小,每半天收取500至3000元不等的“台费”。2018年初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樊某甲、杨某甲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万余元。为了使赌场有足够赌资供参赌人员赌博,以便能收取更多高额“台费”,被告人樊某甲邀约被告人樊某乙、夏某某、陈某某、韩某甲、杨某乙先后进入赌场以放高利贷形式为赌场的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樊某乙、夏某某、陈某某、韩某甲、杨某乙、秦某某为谋取利益,到樊某甲赌场分别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中被告人樊某乙从2018年上半年至11月份,先后多次以高利贷形式向参赌人员秦某某、杨某甲、郑维杰、樊某甲、冉某乙、冯某某、冉某丙、杨某丙等人提供赌资累计65万余元;被告人夏某某伙同陈某某先后多次到樊某甲麻将馆向参赌人员樊某甲、黄某甲、马某某、韩某丙、杨某丙、李某丙、冉某丙、程某某、樊某丙等人提供赌资累计99万余元;被告人韩某甲向某丙、冉某丙、秦某某、李某乙、樊某甲、杨某甲等人提供赌资累计2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乙先后多次到樊某甲麻将馆为参赌人员廖某某、李某丙、冯某某、董芬、黄某甲、樊某甲等人提供赌资累计94万余元。
二、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韩某乙、张某甲、刘某某寻衅滋事罪
2018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到道真自治县**镇**社区**号房樊某甲经营的赌场观看郑维杰、程某某、冉某乙、李某乙四人赌博时,与郑维杰发生口角纷争,被告人黄某甲认为在众人面前郑维杰没给他面子,便心怀不满。随后招集张某甲、王某某、韩某乙到“沈鸡腿餐馆”一同喝酒,后韩某乙联系刘某某一并到“沈鸡腿餐馆”吃夜宵,在喝酒过程中陈某某劝黄某甲不要为这事找郑维杰的麻烦,愿说服郑维杰赔礼道歉。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鸡腿餐馆”知晓黄某甲与郑维杰发生矛盾后,认为黄某甲受委屈,并扬言要找郑维杰的麻烦,当晚22时许,郑维杰打牌结束后,前往美美地广场开车途中遇见樊某甲并与其聊天。此时被告人王某某从“沈鸡腿”餐馆出来,大声质问谁是郑维杰,郑维杰应答我就是,于是王某某就对郑维杰进行殴打,然后又大声呼叫刘某某等人前来帮忙。被告人刘某某、韩某乙、张某甲、黄某甲等人听到外面呼叫后,先后从“沈鸡腿”餐馆里面冲出来,帮助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对郑维杰实施殴打,后经冉某乙、樊某甲劝停。郑维杰随即躲进其号牌为贵C6****的大众牌轿车,驾车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告人王某某、韩某乙、刘某某、张某甲见状并随即到旁边“沈鸡腿”餐馆各拿一条木凳子对郑维杰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后经冉某乙等人劝阻,被告人黄某甲等人才逃离现场。后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维杰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钝挫伤,属轻微伤。经道真自治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郑维杰驾驶的贵C608U1大众牌轿车当晚被砸损失价值3300元。
三、被告人郑维杰敲诈勒索罪
2018年11月3日晚,被告人郑维杰被黄某甲等人殴打致伤,于11月4日到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弟弟黄某乙多次到医院找到郑维杰商谈私了事宜,但因郑维杰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而未达成协议。11月9日,被告人郑维杰,办理了出院手续,随后与陈某某通电话称:“我先去公安局做法医鉴定,然后去找巡视组反映我被打的问题,把事情搞大点”。陈某某劝其不要冲动,并将郑维杰要到省委巡视组告发的信息转告黄某乙,随即郑维杰到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法医中心进行鉴定,后驾车到两江酒店后侧停车场等待黄某乙的到来。黄某乙到达两江酒店后,与郑维杰在车里协商,黄某乙称愿意出5万元私了,被告人郑维杰则称要私了就要50万元,双方再次因郑维杰要价过高而未达成协议,此后,被告人郑维杰前往巡视组接待处,后被劝返。被劝返后,双方再次到两江酒店大门处商谈,未果。然后黄某乙将商谈情况以及郑维杰要向省委巡视组反映樊某乙等人在樊某甲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供赌博人员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和黄某甲等人打人的情况告知了樊某乙,于是樊某乙、夏某某等人迫于被告人郑维杰以告发相威胁,后樊某乙、夏某某、韩某甲与黄某乙等人便商议共同赔偿35万给郑维杰了结此事,双方达成了35万元了结的口头协议后,被告人郑维杰要求将赔偿金中20万元现金交给中间人,并免除自己所欠樊某乙15万元的赌债。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郑维杰的朋友罗某某收到黄某乙交来的20万元现金,以及樊某乙将15万元赌债免除后,双方便一同到玉溪派出所签订了一份赔偿7万元的和解协议。
被告人樊某甲于2019年5月6日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传唤主动归案、被告人樊某乙于2019年5月7日抓获归案、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到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韩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由上海公安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乙于2019年6月18日到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到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6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果园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11日向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韩某乙于2019年5月16日在遵义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传唤归案、被告人郑维杰于2019年5月7日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冉某乙、秦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樊某甲、杨某甲、樊某乙、夏某某、韩某甲、杨某乙、陈某某、黄某甲、王某某、韩某乙、刘某某、张某甲、郑维杰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物价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40余人,非法获利20万余元;被告人樊某乙、夏某某、韩某甲、杨某乙、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以发放高利贷形式为樊某甲开设赌场提供赌博资金,被告人樊某甲、杨某甲、樊某乙、夏某某、韩某甲、杨某乙、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张某甲、韩某乙、刘某某耍威风,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维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龙康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杨某甲、樊某乙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韩某甲、杨某乙、黄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韩某乙、刘某某、郑维杰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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