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0********,江西修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604241993********,江西修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1日,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24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樊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樊某乙、樊某甲在**镇广场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修水县**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辅警樊某丙接到群众报警后出警赶往现场处理。在民警处理过程中,樊某乙不听民警劝阻并用拳头打向辅警樊某丙头部,被其躲过,其拳头将樊某丙左肩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樊某丙控制被告人樊某乙双手后,其用脚踢樊某丙膝盖及小腿部位,樊某丙遂制服樊某乙并给其上手铐;此时樊某甲看到企图冲过来阻止,在此过程中樊某甲将正在劝阻其的民警黄某某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被告人樊某甲冲过来后踢了樊某丙一脚,樊某丙将其制服并与樊某乙拷在一起。樊某乙、樊某甲被押上警车仍拒不配合,并使用“我要杀了你”“杀你全家”等言语威胁出警民警。
经修水县发改委价格认定,本案中两个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认定价格共计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樊某乙、樊某甲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归案说明,黄某某、戴某某警察证复印件,淦某某、樊某丙、卢某某工作证明,执法记录仪损坏情况照片,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鄢某某、吴某甲、曾某某、樊某丁、樊某戊、卢某某、戴某某、淦某某、黄某某、吴某乙、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樊某丙陈述;4.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暴力袭击并以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乙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乙具有坦白、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并具结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蒙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甲现已逮捕,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乙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7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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