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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樊某甲等人在工程建设工地从事土方运输工作,为了应付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其收集信息资料并通过微信(微信名:低调)提供给他人,以一套350元的价格为自己及工友王某某、龚某某、庞某某、蒋某某、来某某、纪某某、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樊某戊购买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强制保险单。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案移送的驾驶证等物证;2.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多次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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