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3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系重大、复杂案件,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甲驾驶湘G*****号小型客车搭载陈某某、郭某某、樊某乙,从慈利县城出发沿306省道前往杨柳铺乡,当车行驶至慈利县苗市镇新旺村16组路段时,因违规超车导致车辆失控,与相向行驶由盛某某驾驶的搭载伍某某的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郭某某、樊某乙、盛某某、伍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樊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盛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经慈利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樊某甲赔偿死者近亲属共计人民币38万元,并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死因结论书、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强险保单、人民调解书、刑事责任谅解书、收条、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瑶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0744****;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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