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塘红乡马里村下满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甲于2019年1月8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粤P2M****号轻型货车沿潮州市枫溪区如意路自南往北行驶至如意路“祥云药店”前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该处的粤UH8500号小客车,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樊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268.7mg/100ml
被告人樊某甲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2月1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树、蒙某才、韦某林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樊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熙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涉案物品: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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