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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6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中共党员,湖北省**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经营部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大道**号,住松滋市**镇**大道**厂**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樊某甲与赵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等人在松滋市**中心对面的“**餐馆”吃饭,席间,樊某甲饮用白酒约二两。20时许,樊某甲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3建设牌二轮摩托车从餐馆出发准备回家,当行驶至**路**广场路段时,与由杨某乙驾驶的号牌为鄂D****9白色帝豪牌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杨某乙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乙、樊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樊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随后,民警将樊某甲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并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5月29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党员身份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方位图、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过程视频截图、抽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封装血样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大道**厂**楼家中,联系电话1369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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