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街道**社区**组附**号,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樊某甲因征地拆迁一直持续到**区**街道办事处、**区**局、**政府**组、中央**组、国家**局等国家机关上访。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樊某甲与范某某等人至**上访,工作人员于5月15日在**找到樊某甲等人并劝解后一同坐车到河北转火车回昆明再回保山。在***火车站出口处,范某某睡在地上满地打滚并哭闹,樊某甲在一旁一边录像,一边起哄,高喊“云南**政府草菅人命”“云南**暴力拆迁”、“三天不给他们吃住”、“非法拘禁他们”等言语,引起群众围观,导致***火车站出站口秩序混乱,并将其所录视频在其朋友圈中公开散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樊某甲与董某甲、翟某某、范某某、段某某、李某某、董某乙、田某某、董某丙、张某甲等十人乘车到昆明,欲乘坐飞机到**上访,8月6日10时许,**区**局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区虹桥立交桥一号线佳惠园小区门口的路边找到樊某甲等十名上访人员,并对樊某甲等人进行劝返,在被劝返过程中,樊某甲不配合工作人员的劝返工作,樊某甲用嘴将被害人张某乙的右手手腕咬伤,上车后又用脚踢被害人霍某某左手臂和肩膀,阻碍工作人员的劝访。经鉴定,张某乙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8月6日20时30分,被告人樊某甲被**区**局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扭送至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永昌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董某甲等人的证实;3.被害人张某乙、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多次非正常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相关部门即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子团
检 察 员 杨丽琴
2020 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樊某甲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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