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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容留他人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醴陵市**镇**村**房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醴陵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樊某甲容留杨某某、兰某某在醴陵市**镇**村**房组自己家的老屋一楼进门左手边第一间房桌前利用自制溜冰壶,以烧板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5月l0号中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樊某甲容留杨某某、兰某某在醴陵市**镇**村**房组自己家的老屋一楼进门左手边第一间房桌前利用自制溜冰壶,以烧板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樊某甲容留杨某某、兰某某在醴陵市**镇**村**房组自己家的老屋一楼进门左手边第一间房桌前利用自制溜冰壶,以烧板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通话详单、尿检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兰某某、杨某某、樊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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