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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樊某甲,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2014年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8月7日因容留卖淫被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樊某甲在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联星社区经营一家“馨佳宾馆”(又名有佳宾馆),被告人樊某甲在馨佳宾馆一楼大厅内容留数名失足女,樊某甲多次通过搭桥牵线的方式,跟来店嫖娼的顾客先介绍好性服务项目、谈好性交易价格以及在馨佳宾馆四楼安排好房间给顾客,然后再通知失足女到安排好的房间内与顾客发生性交易,性交易完毕后,被告人樊某甲从中收取30元至200元不等费用。现已查实如下事实:

1、2020年1月19日23时左右,被告人樊某甲对来到馨佳宾馆内的嫖客陈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先介绍性服务的项目(做点项目)、谈好130元的嫖资后,再在其经营的馨佳宾馆内提供房间,让其和卖淫女易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樊某甲从中提取30元费用。

2、2020年2月14日13时左右,被告人樊某甲对来到馨佳宾馆内的嫖客龙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先介绍性服务的项目(做点项目)、谈好130元的价格后,再在其经营的馨佳宾馆内提供房间,让其和卖淫女刘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樊某甲从中提取30元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樊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两份、照片7张、酒店客人住宿及开房记录查询、手机微信截图、通话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易某某、龙某某、樊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民

检察官助理:柴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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