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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樊某甲又名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樊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茶馆”,在“茶馆”里组织他人以推牌九的玩法赌博,为玩家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共渔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樊某乙、李某某、樊某丙的证言;

3微信转账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字娥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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