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8〕595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樊某甲与被害人吴某甲多年前因赌债结下了仇恨,并多次想教训被害人吴某甲。2013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樊某甲在桂平市**镇**村***屯附近扫墓回家途中,发现吴某甲后即想起要报复吴某甲,遂打电话给樊某乙(已判刑),叫其过来帮打吴某甲,后来樊某乙便从其家里拿把菜刀赶到现场,伙同被告人樊某甲一起对吴某甲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樊某乙用刀砍了一刀吴某甲屁股,被告人樊某甲则用锄头殴打吴某甲脚部,致使吴某甲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导致外伤性急性心源性瘁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范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樊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光耀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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