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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故意杀人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号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4日,院批准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因作精神病鉴定,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于2018年11月13日决定对被告人樊某甲停止计算羁押期限;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于2019年2月26日决定对被告人樊某甲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收到本案案卷材料。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樊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中兴社区中兴东一巷**号**房的住处内,为了突破自己、恢复正常,起意杀害被害人李某甲。后樊某甲趁李某高睡觉时,从厨房内拿来菜刀一把,并持刀剁李某甲颈部多次,致李某甲当场死亡。2018年10月12日凌晨,侦查人员在现场抓获樊某甲。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的、易于挥动的锐器砍切颈部导致颈部血管离断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樊某甲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拖鞋一双、拖把一把、内裤一条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居民死亡殡葬证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黄某某、赖某某、樊某乙、李某乙、樊某丙、韩某某、杜某某、阮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 随案移送菜刀一把、拖鞋一双、拖把一把、内裤一条(暂存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坪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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