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甲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樊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樊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樊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董某某、徐某某、樊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樊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至4月15日间,被告人樊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趁无人之机,盗窃作案4起,窃得二轮电动车1辆、三轮电动车1辆、切割机1台,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95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樊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卫生院南楼西边车棚,窃得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77元。

2.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卫生院南楼西边车棚,窃得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98元。

3.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樊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卫生院内,正在盗窃徐某某停放在门诊楼前的三轮电动车内的充电器时,被徐某某当场发现。

4.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樊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中学南边路西,窃得樊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卡车车盒被的切割机1台,价值人民币620元。

被告人樊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经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电动车、切割机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购车发票、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王某甲、侯某某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董某某、徐某某、樊某乙陈述;

5.被告人樊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82号、85号、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6137****(王某乙转)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