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樊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6时55分许,被告人樊某甲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急诊大楼北侧自行车停车场,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牛牌踏板电瓶车1辆,电瓶车内有雨衣1件。经价格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156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樊某甲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电瓶车及雨衣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黄某某已对被告人樊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电瓶车等物证照片;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常驻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樊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