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户籍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符文煊,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樊某甲在调顺跨海大桥加工工地负责驾驶拖车运输隔水铁板等。2019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樊某甲负责驾驶的拖车吊装两块隔水铁板过程中,想顺手将工地的4块H型钢板带走变卖,便强烈要求提出要吊4块H型钢板上其驾驶的拖车后箱进行垫板作用,后在场负责装车工作人员刘某甲,李某甲等人只好将4块H型钢板吊上拖车用作垫板。当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甲又来到拖车处,将工地上可使用的4块直径65厘米的圆形钢板搬到拖车上。
2019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樊某甲将隔水钢板及4块H型钢板、4块圆形钢板运到调顺跨海大桥东岸的施工工地时,樊某甲便要求工作人员李某甲、刘某甲等人只能卸掉需要使用的两块隔水钢板,4块圆形钢板及4块H型钢板要留在拖车上。
后被告人樊某甲驾驶拖车回到遂溪县**镇**村内,偷偷将4块圆形钢板及4块H型钢板卖掉。经鉴定:被盗的4块圆形钢板价值人民币983.6元,4块H型钢板价值人民币3723.8元,共价值人民币4707.4元。所盗的4块H型钢板已被依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许某甲、陆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夏某甲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
6.调顺跨海工地6.30被盗窃财物的说明及单据;
7.辨认材料及指认照片;
8. 樊某甲户籍资料、无前科犯罪证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70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樊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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