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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樊某甲在明知自己不符合领取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条件的情况下,虚构自己使用编号为苏东渔1****船只从事渔业生产的事实,多次骗取国家渔业油价补贴共计人民币23364元。

被告人樊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渔船油补资金发放明细、扣押清单、江苏省**局相关文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樊某乙、陈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顾某某、王某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樊某甲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樊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樊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05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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