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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甲诈骗案)_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9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室,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樊某甲与郭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樊某甲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和李某某、冯某某以谈“对象”的名义进行交往。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樊某甲以还信用卡为由通过自带的POS机刷取冯某某浦发银行卡8000元人民币,后编造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至今未将该8000元归还冯某某

2018年2月8日,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樊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彬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散页八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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