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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樊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派出所,捕前住定襄县**镇**村**路**。因涉嫌盗窃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樊某在定襄县**小区盗窃一辆蓝色赛克牌电动车,后樊某将该电动自行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经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估价鉴定,综合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50元。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樊某在定襄县**街****小区门外盗窃一辆金黄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盗窃后离开现场,将所盗电动三轮车藏匿在定襄县西关村的一处烂房子旁边,后受害人武某某找到樊某将其被盗电动三轮车要回。经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估价鉴定,综合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83元。

3、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樊某在定襄县**巷盗窃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盗窃后离开现场,将所盗电动三轮车藏匿在定襄县中医院旁的巷子中,后受害人吕某某找到樊某将其被盗电动三轮车要回。经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估价鉴定,综合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50元。

以上被告人樊某所盗各类电动车综合认定价格共计为人民币7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紫荣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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