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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飞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862号

被告人樊某飞(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自治区**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8日开始,被告人樊某飞多次在**市**镇伺机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飞去至**市**镇**村**区**号门前鸡棚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偷走被害人袁某枝的8只鸡(价值约624元)。

(二)2018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飞去至**市**镇**村**区**号鸡棚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偷走被害人游某琼的22只鸡(价值约1848元)。

(三)201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飞去至**市**镇**村**区**号门前鸡棚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偷走被害人袁某珍的15只鸡(价值约1152元)。

(四)2019年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樊某飞去至**市**镇**村**区**号门前鸡棚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偷走被害人石某芳的4只鸡(价值268.75元)。后去至**市**镇**村**区**号门前鸡棚处,趁四周无人之际,樊某飞偷走被害人叶某金的4只鸡(价值244.25元)。

2019年1月17日5时许,公安机关在**市**镇**路**路段将被告人樊某飞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游某琼等被害人的陈述,李某龙等证人的证言, 黄鸡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樊某飞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飞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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