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樊永江,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7********,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山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2009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金军,化名李军,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71********,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弄*幢*单元***室。2005年4月14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永江、李金军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被告人樊永江在山东省邹平县注册成立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高档亚麻纺织品的研发、生产等,但不含对外融资。2015年7月6日,被告人樊永江在本市上城区注册成立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该分公司先后在本市上城区凯旋门商业中心、下城区锦联大厦、拱墅区新青年广场、拱墅区美都广场等地设有办公场所。杭州分公司成立后,樊永江在明知自己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年息24%、投资总额5%-15%红包返现为诱饵,以**公司经营高档亚麻纺织品项目需要资金为名,通过口口相传、开设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李金军任杭州分公司业务经理,化名“李军”全权负责对外非法集资。李金军通过向社会公众虚构项目具有超高投资回报率,隐瞒杭州分公司已于2015年11月被注销、仅将部分投资款打给樊永江以及樊永江鲜有利润回款等事实,继续以杭州分公司名义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受众多为老年人。被告人樊永江、李金军经事先共谋,约定以六四比例分配集资款。被告人李金军将所得集资款用于归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购房、挥霍等用途。被告人樊永江将所得集资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挥霍等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款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至案发,被告人樊永江、李金军向212名被害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 069万元,除以利息和红包形式归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7.525万元外,尚有人民币2 671.475万元无法返还。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李金军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被抓获。同年6月,公安机关对李金军使用赃款购买的五处房产依法查封。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樊永江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医院住院被抓获。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公司厂房内依法查封重磅剑杆织布机10台、验布机5台、打包机1台、码布机1台、液压纺织轴运输车1台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借款合同、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樊永江、李金军的供述和辩解;
5.查封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永江、李金军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志峰
代理检察员:杜倩楠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樊永江、李金军现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贰拾卷。
3.被害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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