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樊江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92********,汉族,本科文化,,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镇**村**号。202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8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江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2020年2 月中上旬,被告人樊江鹏既不是额温枪厂商代理也无确定货源,却在网络上发布卖额温枪的消息,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付某某、郑某某共计人民币72.0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3日 ,被害人许某某(**有限公司员工)添加樊江鹏微信欲购额温枪。樊江鹏转发“防疫物资倒卖”微信群中生产和销售额温枪资质骗取钱财。2020年2月12日,许某某以每把260元单价向樊江鹏购买1200把额温枪,除许某某留存5000元质押金外,向樊江鹏转账30.7万元;次日,许某某以每把255元单价向樊江鹏购买1300把额温枪,向樊江鹏转账33.15万元,约定两批货物于2月14日一起发货。2020年2月19日,樊江鹏逾期不能发货,在许某某催促下返还2万元,至案发尚有赃款61.85万元未予退还。
2.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付某某与樊江鹏联系以每把260元的单价购买300把额温枪,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樊江鹏分别转账3.8万元、4.3万元。2月14日,樊江鹏因无货源不能发货,在付某某催促下返还5万元;后,樊江鹏向付某某推荐一款单价为290元的额温枪并约定当天发货,2月16日付某某转5.6万元至樊江鹏账户。樊江鹏逾期不能发货,分别于2月19 、2月25日返还1万元、0.3万元,至案发尚有赃款7.4万元未予退还。
3.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郑某某微信联系樊江鹏,约定以每把280元的单价购买额温枪100把。郑某某分别于2月17日、2月18日向樊江鹏转账2万元、0.8万元。此后,郑某某未收到货物,至案发赃款2.8万元亦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声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勘验报告;5.讯问视频、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江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拥有额温枪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樊江鹏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U盘1个,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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