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樊甲民,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被告人樊甲民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樊甲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甲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樊甲民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樊甲民,听取了被告人樊甲民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侦查部门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3日,本案分别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樊甲民伙同翟某某(已判刑)在本市鼓楼区注册成立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樊甲民占股99%,担任副总经理,翟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租赁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8号12楼A座为办公地点,并雇佣融资团队,通过发传单、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组织客户去山东冠县参观等方式,以投资山东冠县**轴承厂为由,以承诺支付月息9%左右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樊甲民共向94名集资参与人(以集资借款书证为依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2.3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1.16万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樊甲民在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323省道与309国道交叉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尊达银行流水明细汇总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报案登记表、声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客户签到表、礼品领取表、尊达公司宣传资料、借款合同、收据、借据、POS签购单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集资参与人沈某某、杨某甲、王某乙、马某某、唐某某、乔某某、徐某某、居某某、钱某某、颜某某、梁某某、孟某某、杨某乙、王某丙、吴某某、丁某某、谢某某、郭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樊甲民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甲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甲民2018年11月26日因犯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樊甲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4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樊甲民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资金鉴证报告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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