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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福祥抢劫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樊福祥,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宿舍。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福祥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樊福祥尾随被害人郝某某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以借水为由骗被害人郝某某开门后强行进入其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郝某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1万元。(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2部、外套、裤子各1件、鞋1双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流水、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郝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樊福祥的供述;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辨认、提取、搜查等笔录;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福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福祥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福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玲凤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樊福祥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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