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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红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樊红,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本院以符合逮捕条件,但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红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14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樊红将一包毒品海洛因藏于其背小孩的背带内,并将背带放在其丈夫董某某驾驶的贵F****7号轿车副驾驶后排的地板上,之后乘坐该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前往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途经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大桥红绿灯处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查获,经称量,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99.86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为11.91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洛因;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龙柏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樊红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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