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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胜来、孔某甲寻衅滋事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樊胜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商。户籍地巨鹿县**乡**街**号,住址巨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任立峰,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住址邢台市桥西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胜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8月15日,自2019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樊胜来以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巨鹿代办点(邢台**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鹿**公司)为依托,多次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等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8月12日,经巨鹿**公司撮合, 巨鹿县后路寨村赵某某从贷出方民间借贷6万元,期限一年,在借款未到期时,2016年7月21日上午,巨鹿**公司业务员樊胜来带领被告人孔某甲及王某甲、张某某、牛哥(绰号)、孔某乙等人(均在逃),来到赵某某家催收贷款,因言语不和,樊胜来等人对赵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强行将赵某某带到巨鹿县**公司,要求其交纳贷款续期手续费,当晚赵某某家人交纳14700元得以离开。后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8月29日,樊胜来赔偿了赵某某3万元。

2、2015年下半年,巨鹿县马家营村马某甲、朱某某、宁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等6人分别经巨鹿县**公司借款三万元、六万元不等,被该村马某戊使用。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期间,因马某甲等6人无力偿还借款,樊胜来带领孔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牛哥、孔某乙等人多次来到马家营村马某甲等6人家中,以拉白条幅、喊高音喇叭“欠钱不还、丧尽天良”、贴身跟随、赖家不走、门上喷字等方式催收贷款,马某甲的父亲被迫给了樊胜来1500元,2017年1月16日朱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劝离,之后两天樊胜来等人又到该村实施上述行为。

3、2015年,巨鹿县庙王庄村王某甲经巨鹿县**公司借款3万元,后因无力偿还,樊胜来多次带领孔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牛哥、孔某乙等人到王某甲家,以恐吓、辱骂、强行带人等手段催收贷款,其中一次王某甲报警后,民警将樊胜来等人劝离,樊胜来等人在该村用喇叭喊“王某甲欠钱不还”等语言约二十分钟。

(二)涉嫌诈骗罪

4、2015年,巨鹿县尼庄村尼某某经巨鹿县**公司借款6万元,期限1年,到期后尼某某无力偿还,樊胜来谎称续期借款需要交风险保证金,让尼某某缴纳了3000元风险保证金,在**公司没有规定需要交纳续期费用的情况下,樊胜来让尼某某写了一张14000元的欠条,续期到期尼某某偿还本息后,樊胜来根据该欠条让尼某某交了6900元。

(三)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5、2015年7月,巨鹿县巨鹿镇小马庄村民马某己经巨鹿县**公司借款6万元,借款快到期时,因马某己无力偿还,樊胜来谎称续期借款需要交风险保证金,让马某己缴纳了3000元风险保证金。2017年7月、2018年7月,樊胜来多次到马某己家进行威胁恐吓,让马某己缴纳了两次贷款续期手续费大约21000元,马某己的妻子王某乙受此刺激引发精神病。

孔某甲于2019年6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庚、史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朱某某、宁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王某甲、马某己、尼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胜来、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胜来、孔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樊胜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樊胜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樊胜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樊胜来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孔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瑞格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樊胜来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孔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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