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樊艳波,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现租住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艳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艳波于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20分许,在武汉市青山区武东**小区*区*栋*门处,采取秘密手段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武汉******的黑白色圣宝龙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9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电动车在被告人樊艳波家中被民警查获,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证据的事实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搜查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购车证明、办案说明、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物证照片;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5.电动车行动轨迹;6.城市道路视频监控录像截图;7.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8.犯罪嫌疑人樊艳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艳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艳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艳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莉萍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樊艳波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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