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46号
被告人樊茂,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学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茂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被告人樊茂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樊茂通过虚构自己具备为他人安排工作的能力,采取冒充他人身份、伪造补录信息等方式,以收取工作介绍费的名义先后骗取4名被害人共计1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樊茂通过冒充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曹处长”、伪造补录信息等方式,以帮助被害人进入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江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工作介绍费”2万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樊茂通过冒充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负责人事工作的主任“刘阳明”身份等方式,以帮助安排被害人何某某的妻子到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班的名义,骗取何某某“工作介绍费”7.5万元。
被告人樊茂收钱后未按照事前承诺为被害人联系工作事宜,并将所收钱款用于个人开支。被害人在多次催要退款无果后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将樊茂抓获,樊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4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4名被害人对樊茂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江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茂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涉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款1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樊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樊茂的家属已经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茂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樊茂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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