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长军、郑某某、孙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樊长军,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住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20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5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5月1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5月1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乡***村**街**排***号,住唐山市丰南区****小区***栋**门***室。2020年5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5月1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2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6月2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长军、郑某某、孙某某、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樊长军、郑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经事先预谋,交叉结伙,驾驶尼桑天籁轿车、中华尊驰轿车、长安面包车、起亚K2轿车、别克凯越轿车、奥迪A6轿车,采取要挟酒后驾车的被害人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8日凌晨2时2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驾车在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汇通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故意撞向被害人沙某某驾驶的长城腾翼C30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樊长军、翟某某驾车在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银杏街道口故意撞向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红色QQ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2500元;

3.2018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樊长军在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附近一烧烤店见孟某甲酒后驾车离开,便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某某、翟某某驾车尾随至丰南区荣华桥南侧红绿灯处故意撞向被害人孟某甲驾驶的奔腾B50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9月6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樊长军、翟某某驾车在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与金盛街交叉口故意撞向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长安悦翔V5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5000元。

5.2018年9月6日晚,被告人翟某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汇丰路一烧烤店见孙佳良酒后驾车离开,便电话通知被告人樊长军驾车至曹妃甸区汇丰路与新城大街交叉口处故意撞向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斯柯达晶锐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3000元。

6.2018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樊长军、翟某某驾车在唐山市丰南区唐柏路与205国道交叉口故意撞向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长城腾翼C30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3990元;

7.2018年10月10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樊长军、翟某某驾车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世纪名苑小区东门口故意撞向被害人赵某乙驾驶的本田思迪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4000元;

8.2018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三加格林豪泰酒店南侧如家香饭店见王某乙酒后驾车离开,便微信通知被告人樊长军驾车尾随至格林豪泰酒店南侧红绿灯处故意撞向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雪铁龙DS5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10500元;

9.2018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一饭店见翟某甲酒后驾车离开,便联系被告人樊长军驾车尾随至黑沿子镇纵横钢铁西侧丰碱线时故意撞向被害人翟某甲驾驶的雪佛兰乐风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3000元。

10.2018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樊长军在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一饭店见侯某某酒后驾车离开,便联系被告人翟某某驾车尾随至丰南区黑沿子镇沧州广通机电生活区附近时故意撞向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奇瑞瑞虎3小型越野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6500元;

11.2019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被告人樊长军在滦南县安各庄镇张横坨村双龙河桥西侧100米盯守金杯面包车一辆,待被害人孟某乙酒后驾车倒车时故意撞向其车辆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12000元;

12.2019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樊长军在曹妃甸区唐海县城“一代佳人”歌厅见郑某甲酒后驾车离开,便由被告人樊长军驾车尾随至永丰路和建设大街红绿灯交叉口时故意撞向被害人郑某甲驾驶的大众3000型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23000元;

13.2019年6月19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汇丰路一烧烤店见付某某酒后驾车离开,便联系被告人樊长军、孙某某驾车尾随至汇丰路文苑花园小区门口附近故意撞向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雪铁龙C5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2000元;

14.2019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滦南县司各庄镇一烧烤店见艾某某酒后驾车离开,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驾车尾随至司各庄镇东侧加油站附近故意撞向被害人艾某某驾驶的奇瑞QQ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6000元;

15.2019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樊长军在京唐港夏日超市附近一烧烤店见周某某酒后驾车离开,便联系被告人孙某某驾车尾随至京唐港某某路时故意撞向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起亚K3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8000元;

16.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樊长军在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一烧烤店见毕某某酒后驾车离开,便联系被告人孙某某驾车尾随至王兰庄镇政府附近故意撞向被害人毕某某驾驶的北汽威望M50F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4500元;

17.2019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樊长军、孙某某驾车在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王道庄道口(镇中学附近)故意撞向被害人鲁某某酒后驾驶的尼桑阳光轿车尾部,向其索要人民币1500元。

综上,被告人樊长军参与作案15起,涉案金额为86490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作案7起,涉案金额为595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作案7起,涉案金额为27000元;被告人翟某某参与作案7起,涉案金额为26990元。

被告人樊长军、郑某某、孙某某、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BBT052轿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接警单、接处警综合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3.证人赵久彩、张海龙的证言;

4.被害人沙某某、董某某、孟某甲等17人的陈述;

5.被告人樊长军、郑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长军、郑某某、孙某某、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长军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樊长军、郑某某、孙某某、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长军、郑某某、孙某某、翟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樊长军、郑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