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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飞虎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2466号

被告人樊飞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单元**层**号。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2月8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吸毒,于2019年6月1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该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飞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4日向蓬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改变管辖,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9月9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飞虎三次在其居住的顺庆区**巷**号**单元**层**号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樊飞虎在其住处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5月中旬的一天,樊飞虎在其住处容留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6月10日晚,樊飞虎在其住处容留胡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被民警当场挡获,并从其卧室查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清单等物证、户籍信息、前科判决等书证、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飞虎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飞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樊飞虎曾经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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